香港的版权制度

来源:杉和集团作者:海外公司注册发布时间:2020-03-27 17:53:52

版权条例

香港《版权条例》(第528章)对属认可类别的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声音记录、影片、电视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以及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均给予全面的保护。

香港的版权法不仅保护相关作品,还保护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的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不论这些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版权。表演者在其表演中的权利亦受法律保护。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权保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此外,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亦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护。

中国已在香港特区施行《伯尔尼公约》、《国际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香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亦遵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不同类别的作品有不同的版权保护期限:

版权作品 基本版权期限
原创文学、戏剧、艺术和音乐作品  作者在生之年另外加五十年
声音记录 制作或发行后五十年
广播、有先传播节目 广播后五十年
影片 以下最长寿者在生之年另外加五十年; 
( a)主要导演
( b)剧本的作者
( C)对白的作者
( d) 特别为影片创作并用于影片中的音乐创作人
已经发表版本的排版 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

此外,在某些条件和例外情况的限制下,具有版权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之作者,和具有版权的影片之导演,均享有精神权利,包括被识别为作者或导演的权利,及反对其作品或影片受贬损处理以致作品或影片受歪曲或残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作者或导演的荣誉或声誉的权利。现场声艺表演的表演者或所作表演已录制于声音记录内的表演者亦享有相似的精神权利。另外,任何人在指明情况下有免被虚假署名为某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及免被虚假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的权利。

版权人的权利包括:

  • 复制作品;
  • 向公众发放作品的复制品;
  • 租赁作品的复制品予公众;
  •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品,例如在互联网上提供;
  • 公开表演、放映及播放作品;
  • 以无线广播作品或以有线传播作品;
  • 制作作品的改编本。

未经许可作出或授权他人作出任何上述受版权所限制的行为属侵犯版权。《版权条例》第37-88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而不侵犯版权的情形。

法例针对为商业目的而作出的侵权行为(例如: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侵犯版权复制品进行商业交易)施加刑事制裁。业务终使用者管有盗版的电脑软件、电影、电视剧/电视电影或音乐(声音/视像)纪录,或频密/定期地制作/分发大量盗版的刊印出版物亦可招致刑事制裁。该罪行的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就每件侵犯版权复制品罚款港币50,000元(约6,41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在香港特区以外地区从事盗版活动,如其目的是使侵犯版权复制品可输入香港,根据香港版权法亦可构成刑事罪行。

另外,为商业目的而制造、输入、输出或经销引致保护版权系统技术失效的产品,或提供商业性质服务使顾客能令该等系统失效,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罚款港币500,000元(约64,100美元)。

有关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版权作品通常是未经版权所有人批准,把原先获版权拥有人授权制作及预订在香港境外市场销售的版权作品输入香港。

平行进口的电脑软件产品(包括作商业交易用途的同等产品)不受本地法律限制,但如电脑软件产品的主要卖点涉及音乐声音或视像记录、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电子书、或上述各项的组合则属例外。

至于其他种类的版权作品,终使用者输入或管有该等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无论作私人或业务用途)不受限制。

到哪法律尽职输入或使用平行进口版权作品作以下用途:

  • 经销(即售卖、出租或为牟利而分发)作品;
  • (如果作品为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或音乐(声音/视像)纪录)公开播放或放映该等作品。

在作品首次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的15个月内,作出任何上述被禁止的行为,即可受民事及刑事法律制裁。如该作品已发表超过15个月,则民事法律责任仍然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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